日前,河北省政府向省内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出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》(办字[2008]16号),标志着河北省正式建立了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。
《通知》明确:为贯彻实施《城乡规划法》,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,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,由省政府向设区市政府、设区市政府向县(市)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。省政府授权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。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,负责具体组织实施。财政、监察等部门要支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,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,加大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力度,共同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顺利实施。
《通知》还明确,督察工作要严格遵循依法督察、公平公正、到位不越位、监督不包办的原则,重点督察有关城市总体规划、历史文化名城(镇、村)保护规划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,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群众投诉举报、媒体反映的重大问题。
另外,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,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共设5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,另可选任11名同志担任城乡规划督察员。